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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难救助
教育部学产基金设置急难慰问金一、实施办法(点我) 申请表(点我)
二、所有申请案件请于事发三个月备妥相关证明文件交至生辅组(行政大楼A108室),由学校代为申请。
三、检附文件
(一)申请书正本。(申请表至生辅组领取,完成后由学校上网填写)
(二)在学证明。(有效之学生证影本并至注册组(行政大楼A213)加盖印章,以证明与正本相符)
(三)全家户籍誊本。
1、含父母亲、学生及兄弟姊妹,请保留记事字段
2、父母如属不同户籍,皆亦须检附双方户籍誊本
3、如属外籍配偶请附上居留证
4、父母及学生3人最近一年所得清单及财产清单。(请向国税局申请,所得合计逾百万,财产逾千万不予核给)
四、遇急难原因
(一)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伤病:
- 学生重伤者(诊断证明住院需满7天以上,住院申请1年以1次为限。)核发新台币壹万元整。
- 学生死亡者(死亡证明书或相验证明书),核发新台币壹万元整。
- 学生符合全民健保重大伤病标准者(健保局重大伤病通知书,并非残障手册与诊断书),核发新台币贰万元整。
- 遭受父母或监护人虐待、遗弃、强迫从事不正当职业行为,致无法生活于家庭并经政府核准有案之社会福利机构暨委讬亲属收容者(社福机构证明),核发新台币贰万元。
- 父或母或监护人失踪(警察协寻满半年)、入狱服刑、非自愿离职者(失业劳工认定给付收据),核给新台币壹万元。
- 父或母或监护人符合全民健保重大伤病标准者 (健保局重大伤病通知书,并非残障手册或诊断书) ,核给新台币贰万元。
- 父或母或监护人因风、水、震、火灾害诊断证明住院未满七日者(非一般伤病,例车祸、职灾等),核给新台币伍千元整。
- 父或母或监护人因风、水、震、火灾害诊断证明住院逾七日者(非一般伤病,例车祸、职灾等),核给新台币壹万元整。
- 父或母或监护人死亡者(死亡证明书或相验证明书),核给新台币贰万元整。
- 硕士、博士生、空大、空专、托儿资格不符勿申请。
- 本表系依教育部学产基金急难慰问金实施要点规定办理。
- 急难事故应检附有关证明文件影本,如有伪报或重复申请者,慰问金应由学校负责收回并缴还教育部。
- 本项慰问金之核发系以家庭为单位,如有兄弟姐妹者,仅限一人申请,已累计方式核发,不得重复领取。
- 学生因父母双亡者,本项慰问金,建议由学校协助暂时保管分阶段使用,以顺利完成学业。
- 同一事件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以一次为限。
(日间部)急难慰问金办理单位: 生活辅导组,分机3518,行政大楼A108室。进修部同学请洽进修部学务组
急难事件安心服务及关怀协助: 谘商辅导组,分机3555,行政大楼A113室。
急难事件安心服务及关怀协助: 谘商辅导组,分机3555,行政大楼A11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