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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救助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一、實施辦法(點我) 申請表(點我)
二、所有申請案件請於事發三個月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交至生輔組(行政大樓A108室),由學校代為申請。
三、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正本。(申請表至生輔組領取,完成後由學校上網填寫)
(二)在學證明。(有效之學生證影本並至註冊組(行政大樓A213)加蓋印章,以證明與正本相符)
(三)全家戶籍謄本。
1、含父母親、學生及兄弟姊妹,請保留記事欄位
2、父母如屬不同戶籍,皆亦須檢附雙方戶籍謄本
3、如屬外籍配偶請附上居留證
4、父母及學生3人最近一年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請向國稅局申請,所得合計逾百萬,財產逾千萬不予核給)
四、遇急難原因
(一)學生發生意外事故或傷病:
- 學生重傷者(診斷證明住院需滿7天以上,住院申請1年以1次為限。)核發新台幣壹萬元整。
- 學生死亡者(死亡證明書或相驗證明書),核發新台幣壹萬元整。
- 學生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健保局重大傷病通知書,並非殘障手冊與診斷書),核發新台幣貳萬元整。
- 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暨委託親屬收容者(社福機構證明),核發新台幣貳萬元。
- 父或母或監護人失蹤(警察協尋滿半年)、入獄服刑、非自願離職者(失業勞工認定給付收據),核給新台幣壹萬元。
- 父或母或監護人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 (健保局重大傷病通知書,並非殘障手冊或診斷書) ,核給新台幣貳萬元。
- 父或母或監護人因風、水、震、火災害診斷證明住院未滿七日者(非一般傷病,例車禍、職災等),核給新台幣伍千元整。
- 父或母或監護人因風、水、震、火災害診斷證明住院逾七日者(非一般傷病,例車禍、職災等),核給新台幣壹萬元整。
- 父或母或監護人死亡者(死亡證明書或相驗證明書),核給新台幣貳萬元整。
- 碩士、博士生、空大、空專、托兒資格不符勿申請。
- 本表係依教育部學產基金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 急難事故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影本,如有偽報或重複申請者,慰問金應由學校負責收回並繳還教育部。
- 本項慰問金之核發係以家庭為單位,如有兄弟姐妹者,僅限一人申請,已累計方式核發,不得重複領取。
- 學生因父母雙亡者,本項慰問金,建議由學校協助暫時保管分階段使用,以順利完成學業。
- 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
(日間部)急難慰問金辦理單位: 生活輔導組,分機3518,行政大樓A108室。進修部同學請洽進修部學務組
急難事件安心服務及關懷協助: 諮商輔導組,分機3555,行政大樓A113室。
急難事件安心服務及關懷協助: 諮商輔導組,分機3555,行政大樓A113室。